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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载]“45家期刊联合声明”有多大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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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文/ 郑正西

 

    “45家期刊联合声明”声明什么呢?他们不是声明作者和读者最希望的,而且直接影响刊物质量的---不发人情稿,不发关系稿,不发金钱交换稿,不发色情交换稿,不发权力交换稿。他们的声明是“两反”---反对抄袭,反对一稿多投。所以我看作是45个小区联合声明反对小偷。任何一家刊物都应发原创作品,这是不用声明的。我们再来说说他们的两个反对:

 

    期刊当然不能发表抄袭作品。

 

    文学期刊也好,学术期刊也好,任何报刊都不能发表抄袭作品。我认为,准确的说法是所有非原创作品都不能发,包括剽窃、抄袭、仿写、套写。期刊就是为作者提供的一个原创平台。

    期刊发表了非原创作品怎么办?一旦确认,应当旗帜鲜明地严肃处理。那么,期刊发了非原创作品是谁的责任呢?当然是投稿作者的责任,因为作为期刊编辑,不能要求他们是“验钞器”,不可能每个编辑对古今中外的文章都知道。不过,话又说回来,作为编辑,应当坐下来多读书,不应当到处参加有利可图的活动。他们应当博览群书,应当知识渊博。如果编辑都能这样,有时可以把抄袭作品拦截在发表之前。比如,瓦兰1992年发表在《诗刊》第6期上的一首诗《怀念》,后来被某某剽窃,公然在2009年7月《诗刊》又再发表一次。这有点不应该。

    另一种情况不是作者责任。比如网上早公开过的,2012年10月下半月的《诗刊》头条发的一组诗,竟然有三首是抄袭作品。其中一首是:

 

    原作:《风》

 

       作者:叶圣陶

 

  谁也没有看见风,

  不用说我和你了。

  但是河水起波纹的时候,

  我们知道风来游戏了。

 

 

   抄袭作品:《风长什么样子》

      

  风长什么样子

  谁看见过它?

  花儿微笑的时候

  我知道风正在说笑话

 

 

    发表前,作者方告诉了这是“仿写”,但商震却说比原作写得好,可以发头条。让人啼笑皆非。这显然不是作者的责任,是编辑和作者有着利益关系。

 

    震撼诗坛的代雨映全部作品抄袭事件,李少君却说,代雨映作品是好的。一位署名“非诗”的来信说:“如今这个烂坛子,已经没有善恶标准,你只要有点手段,把《诗刊》上诗抄袭下来,照样还能在《诗刊》上发表,奇怪乎?不奇怪。网络诗选曝光施施然的种种抄袭、改写、套写劣迹,施施然不是依旧获奖、上《诗刊》、参加诗会?”

    这些说明什么?说明某些期刊反抄袭只对没有利益关系的作者。别的期刊不了解,当前的《诗刊》就是这样。

 

 

    关于“一稿多投”。

 

    期刊规定作品不能一稿多投,是几十年前非网络时代的老规定了。具体规定是作者投稿后,两个月之內未收到用稿通知,可以另投他刊。对期刊来说,有一定道理。

    但是,现在是信息年代,一切都在提速,两个月的规定太长。尤其是诗歌,都是短小作品,更不需要两个月才能决定用否。何况,按照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  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著作权人向报社、期刊社投稿的,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,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,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、期刊社投稿。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你看,也不至于要作者坐等两个月的。

 

    规定两个月內不得另投,也有鬼把戏的。编辑看上的美女作者,或对编辑有油水的作者,等什么两个月,一天都不用等,甚至主动上门找你要作品。相反,通知作者留用的作品,结果不用也不通知的也有,河北诗人穆晓禾就亲历过。因为,《诗刊》某编辑猜想,“穆晓禾”应该是个女性名字,想入非非,通知对方的投稿作品留用。后来很不幸,知道了穆晓禾是一个大男人,不说等两个月,等两年也没戏了。其他期刊不了解,《诗刊》演过这种戏。说到底,不许一稿多投的规定,同样只对没钱没色的作者。

 

    如今的期刊大幅下滑,主要原因不是抄袭和一稿多投。说多了浪费时间。正如诗人屠梦者留言说的:“其实,大楼都快塌了,不说,说一个壁纸没贴好。避重就轻。四十多家刊物,还是为了自己。”

 

 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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